根据《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武经信规〔2020〕00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2021年度已结算的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合同履行情况开展全面核查,现就第三方核查机构遴选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2021年度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核查。
(二)采购预算: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规〔2010〕265号)规定,本次核查项目总服务费为20万元,分4个子项目:财税服务类1(服务费5.2万元,企业数2686)、财税服务类2(服务费5.2万元,企业数2666)、管理咨询服务类3(服务费6.8万元,企业数3434)、综合类(服务费2.8万元,企业数1366),遴选4家机构,以竞价后最后成交价为准,据实结算。
(三)投标机构可投多个项目,但限中1个。投标时必须明确标注优先中标项目号排序,未标注的按项目号由小到大为优先排序。各项目分别独立遴选,同一投标人在多个项目同时排名第一时,按投标人标注优先中标项目号排序为该项目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且不再列为其他项目的中标候选人。
(四)核查范围:2021年度实际接券的签约服务机构79家,用券企业10152家,对补贴券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
1.核查内容:①核查签约机构是否按服务合同签订的内容向企业提供服务,且价格总额与比例和补贴券结算金额、用券企业自付部分实付金额是否一致。②按5%的比例对用券企业进行满意度回访,回访为满意、不满意两种情形。
2.核查要点:每项服务应根据核查结果认定为已服务、未完成服务、未服务、不能确认是否服务四种情形,主要根据AB两项条件判定,其中:A条件为体现服务结果或反映服务过程的痕迹资料,比如:可采信的各类报告、书证或代账的账套等;B条件为企业自付部分财务票据或资金痕迹信息,比如机构向企业开具的发票金额(企业自付资金)。判定标准如下:
(1)已服务:AB两项条件证据确凿且同时具备,其中:A条件显示服务全部完成,B条件显示足额到位。
(2)未完成服务:AB两项条件证据确凿且同时具备,但A条件显示部分服务未完成,或B条件显示企业自付部分不足额。
(3)未服务:无A条件。
(4)不能确认是否服务:无B条件或AB条件两项或其中一项的证据不足以采信。
3.退款金额计算办法:
(1)未服务或不能确认是否服务:应退金额=该项合同涉券全部已结算财政资金(简称“涉券金额”)。
(2)未完成服务:若服务完成度未超过